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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康县龙曲镇处理郑寨村邻里纠纷 没有及时化解邻里矛盾

314127396 发表于:2024年12月2日

(本网河南讯)近日,本网不断接到河南省太康县龙曲镇群众读者来信反映:太康县龙曲镇处理郑寨村一起邻里纠纷和违法构筑物拆除事件时,没有做出深入调查、没有及时化解邻里矛盾,被一方村民利用,采用简单粗暴办法进行执法,在执法过程中委托没有执法权的低素质社会保安进行执法,并对当事人家庭成员进行围攻、拉扯、拖拽,间接造成一方人员从房顶摔下受伤,面对社会保安拖拽受伤人员大叫疼痛时依然不肯及时制止,并且在长达两个多小时时间对受伤人员不予理睬、不协调进行医疗援助。

2022年,太康县龙曲镇郑寨村村民郑亚辉,在自己宅基地建设三层楼房,因采光、通风等需要,在楼房后墙三层楼共设计十二个窗户,楼房后墙和郑玉东家宅基地间隔一条通道。郑玉东害怕自己的生活隐私暴露在他人视线之内,要求郑亚辉将窗户全部用砖头封闭,遭到郑亚辉的拒绝,郑亚辉承诺换用磨砂半透明玻璃,郑玉东依然不同意。由此,两家产生矛盾,虽然经过村委调解,但该矛盾依然在激化中。

2023年,郑玉东、郑亚辉将此事诉诸法庭,太康县人民法院为化解矛盾判决郑亚辉封闭部分窗户,但这依然不能满足郑玉东的无理要求。

无奈,2023年11月份郑亚辉为规避邻里之间的矛盾,决定在自己和郑玉东之间属于自己家的荒地上砌一堵墙,堵住视线,就不存在自己家窥探的嫌疑,矛盾不就解决了,不想,该决定遭到郑玉东更大的不满。在砌墙过程中,两家更是发生冲突,造成郑亚辉女儿郑珂茵受伤,法院判决郑玉东赔偿郑珂茵医药费1900.23元。

这次事件更加重了两家的仇恨,墙砌成后阻遏了双方视线,郑亚辉本以为问题就此解决,但郑玉东以该墙影响自己家排水为由开始不断向各级政府进行上访,要求拆除该墙。

太康县龙曲镇政府不堪郑玉东的不断的缠访,经过调查认为郑亚辉砌的墙不在其宅基地之内,属非法构筑物依法应当拆除。2024年元月16日,太康县龙曲镇政府向郑亚辉下发《限期拆除通知书》,要求接到该通知书3日内拆除该墙。

郑亚辉、王巧平夫妇认为,虽然自己砌的墙没有经过政府审批,但自己砌墙的目的是为了化解邻里之间因窗户问题产生的矛盾,没有主观上的违法故意,政府依法要求拆墙,自己没有任何意见,因此在《限期拆除通知书》上签了字,但同时诉求政府将两家因窗户产生的矛盾解决掉再拆除,不然矛盾依然存在。但《限期拆除通知书》下发后,一直没有任何政府干部前来解决化解两家的矛盾,以便遵守政府的拆除决定。2024年4月份,龙曲镇纪委书记组织人员欲拆除该围墙,当了解到实际情况后,取消了该行动。

郑亚辉不在家,其母亲宋爱梅现年78岁,年老体弱,但还很明事理,看到这麽多人来拆墙感到很吃惊,并上前询问,并表示两家因窗户问题有矛盾,修建该墙就是避免两家的矛盾升级,可先解决掉矛盾问题再拆除不迟。

郑亚辉的妻子王巧平正在房顶,听到婆母哀嚎吃了一惊,扭头一看,看到婆母,不由大惊,心中一慌眼前一黑,从房顶摔了下来。造成左侧跟骨骨折,一时痛的冒汗。

龙曲镇没有调查了解清楚事情原委,没有化解邻里矛盾,造成人民群众一人受到惊吓,一人骨折受伤,并自认为秉公执法,在龙曲镇群众中沦为笑柄,并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。

根据《行政强制法》第十六条规定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实施行政强制措施。

     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,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。

     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。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。

    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,其他人员不得实施。

很明显,在该次事件中,郑亚辉修建的构筑物围墙,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窗户产生的矛盾纠纷而修建的,修建地址在郑亚辉宅基地边上自家的空闲地上,明显不是耕地,不构成对社会的危害性,且违法行为轻微,也可不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。

如今,郑亚辉一家人面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保安拖拽恐吓自己生病的母亲、拖拽自己已骨折的妻子,造成自己妻子王巧平骨折部位二次伤害,感到十分愤怒。开始不断向各级政法、纪委监委、信访等部门举报检举涉嫌违反《行政强制法》 第十七条的规定,委托社会低素质保安实施行政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。

对事情的进一步发展,本网将继续进行关注!

来源:https://www.163.com/dy/article/JIDIQCCC05567DSC.html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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